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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男子多次在树林、楼房内强奸未满14岁侄女, 已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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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22: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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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17〕38号

被告人袁志满,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初中文化,职业务农。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志满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约6、7月份的一个周末早上,被告人袁志满驾驶摩托车搭载受害人袁某甲(袁志满的侄女)到化州市**镇**村委会**村的“庙山”烧香,烧完香后,袁志满将袁某甲搭载至“庙山”附近的树林里,欲对其进行强奸,袁志满先将自己的上衣脱下铺在地上,然后叫袁某甲睡在上衣上面,随之将袁某甲的裤子脱至袁某甲脚底,将自己的裤子脱至膝盖,之后不顾袁某甲的反抗强行与袁某甲发生性关系,期间,袁某甲因为害怕哭了起来,袁志满恐吓袁某甲不能哭也不能将此事告诉其家人,否则将其扔进桶里浸水。十几分钟后,袁志满搭载袁某甲回家。

二、 2016年某某6、7月份的一天傍晚,袁志满驾驶摩托车搭载袁某甲到廉江市**镇**买饼吃。在回来的路上,袁志满将袁某甲带至路边的一栋一层楼房,并叫房内的老年男人离开,之后袁志满将袁某甲抱至该房内的床上,并脱下袁某甲的裤子、内裤及鞋子,然后自己也脱下上衣、裤子,袁某甲见状,害怕哭了起来。袁志满威胁袁某甲不能哭并打了几下她的手,然后将其强奸,过了一会儿,袁某甲满某某将袁某甲搭载回家。

三、2017年2月6日晚上,袁志满趁袁某甲的父亲袁某乙外出倒尿之机,强行将袁某甲抱至他们一起居住的屋内楼梯转角处,并脱下袁某丙影的裤子和内裤,然后将自己的裤子拉下一半,袁某甲见状,害怕哭了起来,于是袁志满便威胁袁某甲不要告诉家里人,不然就打死其,接着袁志满打了一巴掌袁某甲及捂住袁某甲的嘴,然后将袁某甲抱在前面,将其强奸,过了一会儿,袁志满听到袁某乙从屋外进来的脚步声,便赶紧将袁某甲放下来,并快速穿回裤子,袁某甲因为害怕,也快速穿回了裤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诊断证明;鉴定文书;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志满无视国家法律,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文 锋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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