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2〕15号 茂名市茂南区万丰铝艺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2MA4W3M****
经营者:吴*桥(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443X)
经营场所: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鳌头水利所大院内空地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铝艺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生产记录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月5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4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后你厂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已停止违法行为;2、生产规模小,经营困难;3、请求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减轻行政处罚。经研究和现场复查,我局采纳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准予你厂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申请。你厂于2022年2月16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此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适当减轻对你厂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并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你厂事后整改成效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实施“铝艺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元(¥217000.00元)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