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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涉黑恶团伙,等你来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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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00: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月季花 于 2020-11-10 00:52 编辑

微信图片_20200928230034.jpg


近日,阳江、汕头、佛山等地
公安机关发布通告
征集涉黑恶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关于检举揭发以曹对从为首的
涉黑恶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近期打掉以曹对从,化名“大眼从”(男,40岁,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8010054257)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为彻底查清曹对从涉黑恶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曹对从涉黑恶犯罪团伙和充当该团伙“保护伞”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曹对从涉黑恶犯罪团伙的成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凡是为曹对从涉黑恶犯罪团伙实施窝藏、包庇,或者帮助洗钱和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凡是为曹对从涉黑恶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认清形势,立即到纪委监委或公安机关讲明问题。对于拒不投案自首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凡受曹对从涉黑恶犯罪团伙侵害的人民群众,请积极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曹对从涉黑恶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更彻底地严惩该涉黑恶犯罪团伙,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欢迎知悉相关情况的人民群众,通过口头、电话、邮寄、亲临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曹对从涉黑恶犯罪团伙以及充当该组织“保护伞”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对提供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将按照《阳江高新区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陈警官 19903060030
             冯警官 19903060139
             董警官 19903060189
             110/0662—3839110
   
信件或当面举报:阳江高新区管委会大院内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扫黑办(收)
邮编529500
电子邮箱:yjgxga@126.com

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2020年11月5日




关于再次公开征集姚元坚等人涉黑恶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汕头市公安局在侦办潮南区井都镇古埕村姚元坚等人涉黑恶犯罪团伙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要求,除恶务尽。近日,经检察机关批准,汕头市公安局对该团伙已抓获成员全部依法执行逮捕。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彻查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继续积极检举、揭发该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遭受过该团伙不法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证据。对检举揭发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被害人、证人及其亲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对于检举、揭发该团伙违法犯罪问题并经查属实的,以及提供侦破相关案件的重要线索、证据并经查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凡参与过该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务必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四、凡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故意做伪证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公安机关将继续对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除恶务尽的决心坚定不移,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

举报联系单位:汕头市公安局

举报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88号汕头市公安局“111”专案组

举报联系电话:
18898853616(洪警官)
18898858389(陈警官)

汕头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4日




关于谭庆强涉黑恶犯罪团伙
违法犯罪情况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20年10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打掉一个以谭庆强(绰号“鬼庆”“黑鬼庆”)为首的长期盘踞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一带为非作歹的涉黑恶犯罪团伙(案件代号“西江二号”专案)。初步查明该团伙涉嫌大量违法犯罪事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涉及谭庆强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及包庇、纵容该团伙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对尚未到案的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亲朋好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主动投案自首。凡参与谭庆强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犯罪活动的嫌疑人,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谭庆强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成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和“保护伞”相关线索。对在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将按照《佛山市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奖励。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18807577592(佛山市公安局黄警官)
19927788499(佛山市公安局涂警官)
0757-86283021

来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6号佛山市公安局扫黑办
邮政编码:528000

佛山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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